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无效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女职工怀孕期间,本人具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怀孕期间,员工是否享有特殊保护措施?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怀孕期间的员工享有特殊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孕妇员工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不得因为员工怀孕而辞退或歧视员工。相反,雇主应该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休假和调整工作任务,以确保孕妇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此外,雇主还应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福利,以支持孕妇员工的需求。这些特殊保护措施旨在维护孕妇员工的权益,确保她们能够顺利度过怀孕期间,并平衡工作与家庭的需求。
结语
怀孕期间的员工享有特殊保护,雇主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歧视员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必要休假和调整工作任务,以保障孕妇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此外,雇主还应提供医疗保健和福利,支持孕妇员工的需求。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孕妇员工的权益,确保她们平衡工作与家庭的需求,顺利度过怀孕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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