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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事故最新涉及到哪些赔偿

2022-05-19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本文介绍了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分级表,包括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的本人工资以及伤残津贴的计算方法。同时,还介绍了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和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的标准和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以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分级表: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其伤残补助金。其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及标准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分级表,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36条,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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