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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给岳父母20万赡养费,可以撤销吗?

2020-08-28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离婚协议中男方约定给予女方父母20万元赡养费,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可以撤销,男方要求撤销赠与获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有目的的赠与,离婚后不应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撤销部分条款属于错误,予以纠正。钟某请求撤销20万元赡养费,改为30万元,朱某请求支付10万元离婚财产分割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离婚协议约定费用,判决支持钟某撤销赡养费部分,朱某支付离婚财产分割款。

法律分析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3民终4807号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予女方父母20万元的赡养费,一审法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男方对于女方父母无赡养的法定义务,因此男方要求撤销该20万元赡养费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各个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赠与财产目的已经实现,基于诚信原则,也不应在离婚目的实现后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部分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本案判决书略有删减,查看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即可)01案情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第

(1)项,钟某无需向朱某支付该20万元款项;

2.判令将《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费用变更为3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朱某承担。朱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钟某支付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款10万元及延迟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反诉诉讼费用由钟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某与朱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后钟某在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且女方已怀孕,钟某提出与朱某离婚。2017年6月19日,二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夫妻双方就离婚一事,自愿承担如下各项费用1.男方同意支付女方经济帮助费200万元。2.其他费用:(1)男方同意支付20万元给女方父母作为赡养费;

(2)男方同意支付女方结婚初期女方用于房屋装修的40万元装修款;

(3)男方同意支付女方所借的用于偿还公积金的5万元借款;

结语

根据以上案情,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赡养费赠与应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各个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赠与财产目的已经实现,不应在离婚目的实现后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撤销部分条款的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法院审理的结果,结论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赡养费赠与是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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