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不公告违法吗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可能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第(十二)项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200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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