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违约责任一般针对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换租等情形作出规定。
一、租赁租房违反合同的责任
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如下: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违约责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未按约支付租金、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擅自转租转借换租的违约责任。
二、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入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即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要按时交付标的物,还要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所有人,但不限于所有人。
对标的物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有权将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成为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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