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满足缴费条件可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足条件可转入其他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残疾人可领取病残津贴。相关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
所谓“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从总体上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这是因为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从企业开始的,企业先实行了社会化,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就形成了一个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拓展延伸
退休金双轨制的实施对养老保障体系的影响如何?
退休金双轨制的实施对养老保障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该制度的引入使得退休金发放更加灵活和差异化,根据个人的缴费情况和个体账户累积的金额进行计算,从而提高了养老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其次,退休金双轨制的实施促进了个人养老金储备的形成,鼓励个人主动参与养老金的缴费,增加了个人的养老保障能力。此外,该制度还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养老金管理,分散了风险和责任。然而,退休金双轨制的实施也面临着挑战,如如何平衡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关系,以及如何确保养老金的稳定增长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总体而言,退休金双轨制的实施对养老保障体系的影响是积极的,有助于提升养老保障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结语
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实施对养老保障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提高了退休金发放的灵活性和差异化,增强了养老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它促进了个人养老金储备的形成,增加了个人的养老保障能力。此外,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养老金管理有助于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然而,如何平衡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关系,确保养老金的稳定增长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总体而言,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实施对养老保障体系的影响是积极的,有助于提升养老保障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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