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如下: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法律依据: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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