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房地产公证:
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1、卖方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
2、买方需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
3、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的财产是多人共有的,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并需要全部到场;
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本人一致;
2、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备,是否没有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
3、申请人是否真实自愿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和公证;
4、申请人本人对即将到来的交易和公证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的实际后果一致;
5、买卖双方对交易的主要条款或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6、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禁止交易的情况;
7、如果交易的房产有多个所有人,所有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一致;
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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