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被骗了100元,可以报警,但相关部门不会对此进行立案侦查。为弥补损失,还需举报骗子、及时补救和保持冷静。网络诈骗案的常见类型包括假咨询信息、网上拍卖、和上网服务有关的骗局、信息/成人服务骗局和购买电脑软件骗局。
法律分析
在网上被骗了100元,您可以报警,但相关部门不会对此进行立案侦查。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冷静。首先,在确认自己被骗以后,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寻死觅活,钱财已经被骗了,哭闹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要保持冷静,想办法解决问题即可。及时回顾一下整个事件过程,把被骗的来龙去脉搞清楚了。
2.举报骗子。不能让骗子逍遥法外,也要让他有所损失。向聊天平台举报骗子,查封骗子的通信账号。如果是支付宝转账的,那就让家人朋友一起举报骗子的支付宝账户,他的账号会被限制转账和提现。严重的话,还会被封号。
3.及时补救。采取一些紧急措施,尽量补救被骗的损失。诸如如果被骗的钱财被骗子转入银行卡,就与银行联系,看看是否可以冻结该银行卡内的资金。如果被骗钱财转入第三方平台,则与该平台联系寻求帮助。
二、一般网络诈骗被追回的概率大么
一般网络诈骗被追回的概率不大,也需要看案件的难易程度。被网络诈骗的钱,有可能被追回,这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首先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详细告知骗子的银行账号、电话等相关信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网络诈骗案的常见类型
网络诈骗案的常见类型如下:
1.假咨询信息。受网上假咨询信息负面影响很大的行业是证券业。
2.网上拍卖。网上拍卖与网上购物无疑是网上消费的热点。
3.和上网服务有关的骗局。消费者看到一些网上广告说,只要到某某网站免费注册一下,该网站将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4.信息/成人服务骗局。成人内容的网站往往有很多光顾者。
5.购买电脑软件骗局。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当您遭受网络诈骗时,以下是一些可能有用的法律建议:
1.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网络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步骤。
2. 寻求证据。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前,您应该尽可能地收集有关欺诈的信息,包括骗子的联系方式、涉案账户、对话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您向警方证明欺诈行为。
3. 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欺诈网站、电子邮件、短信、电话、银行记录等。这些证据是您向警方证明欺诈行为的重要依据。
4. 不要轻易相信退款承诺。如果您被诈骗,骗子可能会承诺退款或赔偿。然而,您应该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这些承诺,因为骗子可能会利用这些承诺来继续进行欺诈行为。
5. 定期检查账户。定期检查您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和其他在线账户,以确保没有任何欺诈行为。
6. 学习诈骗案例。通过学习其他类似诈骗案例,您可以更好地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段,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
遇到网络诈骗时,应该及时采取行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同时,应该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退款承诺,并定期检查账户。
结语
在网上被骗了100元,可以报警,相关部门会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同时,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保持冷静,及时补救损失,举报骗子。网络诈骗案的常见类型包括假咨询信息、网上拍卖、和上网服务有关的骗局、信息/成人服务骗局、购买电脑软件骗局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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