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应该向公安机关刑警进行举报。举报后不予立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2、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二、非法行医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未将非法行医入罪,一些没有基本医疗常识的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打着所谓名医、神医旗号,或走街串巷,或私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诊所,开展所谓诊疗活动,大肆骗取钱财,甚至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国务院于1994年9月1日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非法行医行为,但由于未将非法行医上升到刑法层面予以严惩,导致一些地下黑诊所非常猖獗,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设立了非法行医罪,对于严惩非法行医行为,依法规范医疗市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涉及两个罪名:
1、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所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不适用缓刑,同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不会被判死刑,所以就不存在判死缓了。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
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