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恶意退款是否属于诈骗,取决于退款金额和实际情节。多次诈骗若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构成诈骗罪。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除非有非法占有目的。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应考察真实目的和双方关系,明确意图才能论处。集资办企业亏损躲债属财产债务纠纷,与以集资为名逃避责任的诈骗犯有本质区别。
法律分析
一、外卖恶意退款属于诈骗吗
不一定,要看退款的金额是多少及实际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多次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多次诈骗如果说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是会构成诈骗罪的,我国关于诈骗罪的金额达到2000元就可以进行立案处理,因此多次诈骗的情况之下,可以关于诈骗的数额累计进行计算。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外卖恶意退款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考虑退款金额和实际情节。多次诈骗若达到立案标准,可构成诈骗罪。在借贷行为、代人购物拖欠货款、集资办企业亏损躲债等情况下,需要综合考察真实目的、行为关系、起因、拖欠情节等,以正确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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