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只换不修吗
理赔实务中车辆受损部位是维修还是更换,确实有比较大的争议;对于受损的部位原则上能修复尽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达到更换标准才会更换;所以对车损部位需要看损失程度,是否能维修,如果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高,那么可以要求更换。可以听听修理人员的意见,与对方和对方保险公司沟通;确实无法达到更换标准的话,那就只能维修。
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财物损坏的,应以修复为原则,如果无法修复、或修复的费用已经超过更换费用的,也可以进行更换,如果对方不同意,协商不成的,可要求对方通过法院诉讼来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警察认定责任了,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如为财产损失,可要求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或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如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还可要求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如为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为人身损害的,可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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