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了工厂工人因工作意外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具体规定包括: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统筹地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如果工厂工人因工作意外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具体规定如下:
- 丧葬补助金是指六个月统筹地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有主要生活来源但不能工作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经批准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业留薪期限届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工厂工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康复待遇、护理待遇、住院期间的的生活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因此,工厂工人死亡能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康复待遇、护理待遇、住院期间的的生活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如果工厂工人因工作意外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是指六个月统筹地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有主要生活来源但不能工作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经批准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业留薪期限届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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