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未遂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包括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等行为,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同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也将被视为共犯。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结语
保险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已经着手实施但未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其构成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事追究。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保险诈骗活动的个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而单位犯罪则将面临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同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也将被视为共犯。保险诈骗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正常运作,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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