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二审案件三个月内结案。如果法院在此期限内迟迟不下判决或者已超审限。你可以直接去找审理案件法院的院领导反映情况。也可以去人大、政法委员会投诉。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级人大、政法委员会投诉。督促他们按审限下判。民事经济判决的说理部分普遍存在着如下缺陷:第一,说理不充分且缺乏针对性。判决理由是指法院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所阐述的裁判的理由。而目前的民事经济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十分单薄,首先表现在未能根据特定案件的事实,进行有条理的,有逻辑性的分析,以明辩是非责任。许多判决书在阐述已认定的事实以后,便直接作出裁判结论,至于为什么从理论事实中应得出某种裁判结论,往往一笔带过。从而命名裁判结果不能令人心服口服。其次,某些裁判理由空洞无力、缺乏针对性。判决理由应当针对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予以答复。即哪些应予以支持、哪些应予以驳回,而这些支持和驳回的意见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说理的基础上。换言之,对于支持和驳回的理由必须讲出充足的道理。然而,因为判决书往往对当事人的说法虽然作出答复,但在答复的意见中不表述理由,有的判决甚至未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答复从而使判决不能以理服人。第二,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诉讼的关键是证据,证据的认定直接影响着事实的认定,因为所谓客观事实不过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十分重要,应当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遗憾的是,许多判决书在证据的表述中都仅列举出证据,而缺乏具体的分析和论证,有的采取“一句话主义”,即“上述事实,有真实证据证明”或“上述事实,证据确凿”,从而使人难以知道为什么法官要认定某一证据而不认定另一证据、认定该证据的理由究竟是什么,从而也想以对法官基于该证据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表现相信。第三,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法官准确地指出法律作出判决,是依法裁判的集中体现,为此,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正确指引法律条文,并对这些条文的含义尤其是对处理的案件的可适用性,应作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如果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漏洞,则应依据有关解释法律的原则解释法律,填补漏洞。然而,目前许多判决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方面十分简略,有的仅引证条文,但不对条文的含义及对案件的可适用性作出解释,有的干脆仅援引名称和条款,不写出法律的具体内容,从而经常造成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与其援引的法律条文之间缺乏联系,甚至毫无关系,从而使人们难以知道法律是依据何种证据对案件作出裁判的。第四,裁判缺乏逻辑分析和推理。一项公正的裁判应当是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即从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援引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裁判结果相互之间具有逻辑的内在联系,法官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详尽的阐述此项逻辑联系。然而,许多判决书因缺乏必要的逻辑分析的推理,因此证据与事实的认定不能统一;认定的事实与援引的法条缺乏联系;事实、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发生脱节,从而使人们难以十分相信裁判的公正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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