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需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若借款人个人拖欠不还,第三人作为保证人需要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旨在保障债权实现,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情况发生时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个人拖欠借款不还,第三人属于保证人的,需要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第三方贷款人的法律责任与个人借款拖欠之间的关系
第三方贷款人的法律责任与个人借款拖欠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贷款人通常不承担个人拖欠借款的责任,因为他们仅仅是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而不是借款人本身。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三方贷款人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借款义务,法律可能会认定第三方贷款人有一定的责任。此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第三方贷款人可能需要承担某些特定的责任或提供担保。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总体而言,第三方贷款人的法律责任与个人借款拖欠之间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法律解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证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需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若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第三方贷款人的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和法律解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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