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股东都应当如实出资。公司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当补足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个法人为公司担保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一个法人为公司担保的连带责任有:
1、超出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撤销、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有哪些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