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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辞职规定

2021-03-19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限为30日或试用期内的3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除非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安全,劳动者才可立即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除非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拓展延伸

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后的离职程序

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后的离职程序是指在员工在试用期内与雇主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后,如何合法地终止雇佣关系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在决定离职时需要提前通知雇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接工作和结算工资福利等事宜。同时,雇主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包括确认离职原因、办理离职手续、发放离职证明等。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员工和雇主的合法权益,确保离职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等。而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则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在离职过程中,遵守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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