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以及对补充侦查案件的补充侦查期限。对于被羁押的案件,规定了1个月至1个半月的期限,而对未被羁押的案件,虽然没有明确期限,但要求审查必须迅速、及时,不得中断。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应中止审查并通缉,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继续进行。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和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补充侦查的案件都有明确的期限要求。对于被羁押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至1个半月;对于未被羁押的案件,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但必须贯彻迅速、及时的原则,不得中断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审查应当中止,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通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应当中止对逃犯的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则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审查起诉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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