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加强工伤预防,对持有效期内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未超过100%的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
(一)持有效期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下浮两档;
(二)持有效期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下浮一档。
按上述办法下浮的工伤保险费率,最低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最低费率档次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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