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产逃债主要形式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具体包括: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2、法院或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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