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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及最新定义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及敲诈勒索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受害人在敲诈勒索罪中是被迫交出财物,而在诈骗罪中是自愿交出财物。刑期上,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敲诈勒索未遂的认定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掌握财物,而敲诈勒索既遂的认定则与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有关。

法律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客体不同:

(1)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

(1)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3、刑期不同:

(1)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等等。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是怎样的

1、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为人的威胁和恐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并且在司法机关的授意下前往行为人指定处与其进行交款的,行为人在前去取款的时候被当场抓获的,无论其是否实际掌握财物均视为犯罪未遂,因为财物实际一直掌握在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为人控制财物只是一种假象。行为人如果没有被当场抓获的,而是取得财物之后突然逃跑,公安机关之后才抓获的则构成犯罪既遂,因为只有行为人对财物处于实际的掌控。

2、并非所有的敲诈勒索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在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时候,被害人当面拒绝了交付财物而使得行为人把要挟的内容付诸实践,或者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强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或者进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分别应当以抢劫罪和数罪并罚来处罚。

3、如果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产生了情节严重的后果,即构成了结果加重犯,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产都应当以犯罪既遂来处罚。

结语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明显。前者不仅侵犯财物所有权,还威胁他人人身权益,后者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受害人在敲诈勒索中是被迫交出财物,而在诈骗中是被欺骗后自愿交出。刑期上,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掌控财物,如被抓获则为未遂,如逃跑后被抓获则为既遂。但并非所有未遂情况都适用,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故意伤害,则应以抢劫罪和数罪并罚处罚。在敲诈勒索行为产生严重后果时,行为人应以既遂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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