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的,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应当由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可以根据其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以分公司名义签合同有效吗
以分公司名义签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可以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律师以谁的名义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代理合同,后面还必须加盖律师所公章。因为执业律师必须在某个律师所注册。但是,从代理合同的角度讲,不可能是律师事务所来代理,还是律师来代理,所以在代理合同中代理律师一般会亲自签名,且在代理合同中应该明确指明代理律师,这样对维护委托方的利益是很重要的。
《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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