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 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一般生活中的出租,以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居多,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受让人,持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 土地使用权证 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 土地使用权人 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的规定。 出租土地使用权 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 转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 土地承包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 ,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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