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在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出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出借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出借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借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监督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出借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2)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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