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介绍了“套路贷”这种非法贷款方式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进行的骗局。对于套路贷审核员有罪的问题,文章指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主犯和从犯。此外,文章还介绍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并指出非法集资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一种名为“套路贷”的非法贷款方式,其特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进行。
一、套路贷审核员工有罪吗
套路贷审核员有罪。“套路贷”实质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诈骗的骗局,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案件中,在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所有民间借贷都是非法集资吗
并非所有民间借贷都是非法集资。国家允许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为诱饵,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集资资金,向公众募集大量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法的。私人贷款是指公民、公民和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私人贷款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私人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法律给予有限的保护。
拓展延伸
借钱不还属于诈骗吗
一般情况下的借钱不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物,从而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普通的民间借贷与利用借贷进行诈骗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普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在借钱时是有归还的意愿的,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还(如生意失败无能力进行偿还。而借贷型诈骗中的借款人在借贷时就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编造的借款用途等都是借款人虚构的,自己根本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2,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及对归还欠款的态度。普通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借钱后,合理使用借款,积极为还款做努力,诈骗型借款的借款人取得借款后任意挥霍借款,更换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销声匿迹,躲避出借人的讨要。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套路贷是一种非法的贷款方式,其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进行。套路贷审核员有罪,而并非所有民间借贷都是非法集资。私人贷款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而非法集资则是一种违法的集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提高对非法集资和套路贷的认识,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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