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法律依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惩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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