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企业裁员可以和企业进行协商要补偿。
裁员的补偿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公司裁员的相关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2、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3、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4、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5、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6、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当事人被裁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相应的补偿,公司裁员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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