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一、承包人顺延工程工期的适用法律有哪些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情形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程工期。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援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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