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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

2022-01-28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
3.《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有哪些特征
物权的特征有: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三、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有:
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2.拟制交付(也称观念交付或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3.简易交付是指在 买卖合同 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
4.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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