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了是在教育机构管理的范围内受伤的,教育机构是负有管理的义务的,但是根据其受伤的不同原因,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1)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不是由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导致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受伤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导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是如果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一、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的划分是幼儿园、学校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的,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二、学生在体育竞赛中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体育竞赛中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身伤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3、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要承担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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