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一、法院执行的过程
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6、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执行款在法院停留时间
执行款在法院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有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情形之一的可以超过三十日。
三、法院领取执行款需要什么手续
1、当事人系个人领取执行款需要办理的手续:领款凭单、身份证原件、由承办法官在领款凭单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或直接打给申请人个人账户;
2、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执行款需要办理的手续:领款凭单、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领取执行款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由承办法官在领款凭单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一般来讲,金额过大的,法院谨慎起见,不会直接打给委托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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