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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托国有公司收购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和行政管理的目标,以委托国有公司“收购”来代替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虽然该项收购协议名义上的签订主体是国有公司,但此种收购的本身应属于政府征收职能的委托,并服务和服从于旧城改造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此种收购协议也即具有了行政协议的属性。因此,将该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畴,有利于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行为的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收购”代替征收,来规避司法审查的监督。
政府委托国有公司进行房屋“收购”,实质上就是政府为了规避法定征收程序而进行的行为,其行为不应当予以支持,不然会有更多的“政府”进行效仿,而法定征收程序形同虚设。而考虑到实际情况,在“收购”过程中,一些征收人已签订收购协议,房屋已交付拆除,如否定其法律效力,会难以保证一部分被征收人的权益,一切“恢复原状”会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此种行为一定要得到严惩,建议建立内部处罚机制,或审判机关对其进行司法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购买的区别在于:首先是征收目的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拆迁,也可能是集体利益的需要,或者是经济发展重新规划布局和征地拆迁。其次是拆迁对象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最后两者的赔偿价格,也都是不同的。
政府委托第三方招标流程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3、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5、发布招标公告;
6、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7、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
8、组织召开招标会;
9、中标公示;
10、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
11、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和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13、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4、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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