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主要性质包括:1.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2.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3.具有不可分性和从属性。地役权不是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从物权,需役地和供役地是地役权的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并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的性质有哪些
地役权的性质有: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例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含义以及变动后的登记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设立条件和限制有哪些?
地役权的设立条件和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地役权能够成立和产生效力的前提条件以及地役权行使的限制。设立条件包括:合法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明确的地役权内容和范围、书面形式的合同或协议等。而限制方面则包括:地役权的时间限制、地役权的地域限制、地役权的内容限制等。此外,根据具体的地役权类型,还可能存在其他特定的设立条件和限制。因此,在设立地役权时,必须满足相关的设立条件,并遵守相应的限制,以确保地役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它具有不可分性和从属性,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地役权并非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从物权。地役权的设立条件包括合法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明确的地役权内容和范围、书面形式的合同或协议等。同时,地役权的限制方面涉及时间、地域和内容等方面的限制。在设立地役权时,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和遵守限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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