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强拆企业主房屋的,企业主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且及时村委会的强拆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村委会作为单位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强拆企业主房屋,对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进行处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指村委会支书、主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指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罚金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刑法》又未将村委会纳入刑事追责主体范围内,这也是我们维权过程中常遇到的公安推诿借口。事实上,村委会实施强拆也是可以进行追责的。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的规定,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异曲同工,都为约束村委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违法强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吗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可以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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