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区别?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区别“告诉”是刑法上的概念,“自诉”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为实体法,一为程序法,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1、从案件的结构不同来看:告诉才处理”案件成逐年增多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各年案件数分别为256起、542起、579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8.59%、39.36%、42.05%。从这点来看,抓住侵占案,解决好侵占案件的追诉问题是解决“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关键。2、从裁判结果不同来看:裁定比率远远高于判决。统计中发现审判涉及裁定书和判决书两种法律文书,显示绝大多数“告诉才处理”案件终止于开庭审判之前。全部裁定为关于审判程序的裁定,没有关于审判实体的裁定,涉及不予受理、撤诉、驳回、中(终)止、恢复审理。3、从裁判主要理由不同来看:和解被广泛接受,是撤诉的重要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一条被司法实践广泛应用。和解撤诉318例,占撤诉总数52.30%,占案件总数的23.09%,是撤诉的第一大理由,是仅次于缺乏罪证导致案件终结的第二大理由(见表2)。二者累积百分比达60.64%,已过案件总数半数。和解的原因有多种,但实践中证据不完全充分也是和解的重要原因之一。4、还有一种比较特殊,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和前两种有一些区别,比如说不能适用调解和和解结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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