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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2023-12-20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和法律义务如下: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能信的权利;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有参加 法庭辩论 的权利;有拒绝辩护的权利;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有控告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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