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如下:
1、概念内涵不同。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合意和提交法院。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执行过程中达成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另一方同意,还可以是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执行外和解协议则只满足“合意”一项;
2、法律后果不同。执行和解可直接引起本案执行中止、终结的后果,对执行程序产生直接影响。执行外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并不当然引起执行中止、终结的法律后果;
3、可诉性不同。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因原执行程序并未中止,若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
4、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即便有担保条款,如担保人不履行的话,申请执行人无法直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5、结案形式不同。执行和解协议时,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外和解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书,直接导致案件执行终结,在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能会束手无策。
撤销执行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根据该条规定精神,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的主要区分在于:执行外和解协议并未共同提交给执行法院,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而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共同提交执行法院,共同请求暂停强制执行程序、由双方依照和解协议自行履行,执行法院正是基于对双方这种共同意思表示的尊重,而中止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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