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的申领流程、符合条件和待遇标准。申领流程包括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符合条件要求是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劳动年龄内非自愿中断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待遇标准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法律分析
一、扬州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流程怎么走
1、失业职工本人携所需材料于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至扬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职工于次月15日至16日,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通知单》、个人身份证到扬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立新路25号)换取银行存折(节假日顺延)。未按时领取存折的,凭上述材料到江苏银行(文昌中路563号)领取。
3、失业职工应在终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扬州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申领失业金符合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扬州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待遇标准核定
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参加医疗保险申报单或银行扣款记录到一楼大厅6号窗口登记报销,核报费用随失业保险金一起按月发放到个人失业保险金账户。
3、农合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失业保险金每满1年核定1个月标准的三分之二发放。
结语
扬州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流程简单明了,只需前往市人力资源市场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然后到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换取银行存折。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适当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期间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报销待遇。此外,农合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也会根据失业保险金核定发放。无论何时,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都会为您提供支持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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