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违反了规定;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更多的发生在公司依法登记后的成立过程中成立前后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差异很大。前者侵犯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和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前,都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抽回出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筹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5、欺诈的对象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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