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存在大量的房屋逾期登记的情况,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移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发生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移转登记之前必须完成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移转登记之前提。移转登记中的所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实质是初始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向出卖人颁发的初始权利凭证。若出卖人初始登记逾期,必将造成移转登记逾期,故某些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出卖人初始登记逾期行为设定了违约条款,一旦初始登记逾期,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登记中的“期”既是出卖人履行义务的终期,也是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始期。房屋合同延期登记一般情况都是由于出卖人造成的,具体的合同延期声明主要包括的内容有:由出卖人说明原因,要求申请延期,需写明延期理由是出卖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否则逾期登记的后果就由买受人承担了。
一、交房一年没拿到产权证可以索赔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如果因为开发商延迟报送资料致使购房者不能拿到房产证,是否可以索赔主要是看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如果合同内容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多少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得非常明确,而且事实也清楚地表明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违约行为显而易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导致购房者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所以开发商理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到底是开发商延迟报送还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延迟办理。购房者不要仅仅听信开发商的解释,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及时到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如果本人不便办理,也可聘请律师进行调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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