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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别解

2020-09-01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的两种形式,其区别在于设立目的、价值功能、具体措施和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破产重组旨在挽救企业延续并增值财产,而破产清算则是消灭企业后的程序,通过公平分配财产。破产重组采取保护性措施整合财产,破产清算则重新分配财产。破产重组使债务人复兴并获得更大利益,而破产清算可能导致企业损失。根据《破产法》,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重整或清算。

法律分析

破产重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1、设立目的不同。破产重组是挽救企业延续,破产清算使企业消灭后的程序。

2、价值功能不同。破产重组的目的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体现其财产增值的功能,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体现的是对破产后财产的分配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破产重组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所属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而破产清算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如拍卖、折价等。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破产重组使债务人能够在低谷中复兴,使其改善提高后能获得更大的利益,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的形式分配财产,一般会使企业有损失。

法律客观:

《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结语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破产程序。破产重组旨在挽救企业并延续其经营,而破产清算则是使企业消亡后的程序。破产重组通过整合企业财产,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并体现财产增值的功能,而破产清算则是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体现财产分配功能。具体措施上,破产重组采取保护性措施,整合债务及事务,而破产清算则重新分配财产,如拍卖、折价等。破产重组使债务人能够复兴并获得更大利益,而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形式分配财产,一般会使企业有损失。根据《破产法》,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重整或清算,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相应程序,并通知相关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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