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人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 担保法 》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 债务人 不履行 债务 时, 债权人 有权依照本 法规 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 抵押 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 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 担保人 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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