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刑事监外执行条件

2023-04-12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条件为: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3、生活无法自理,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5、自伤自残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监外执行;

6、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7、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