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种: 1、 增值税 ; 2、 消费税 ;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 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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