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性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关系如下:
1、公司人格否定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为适用的逻辑前提,公司人格否认根植与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公司的独立人格正是由于公司的独立性而被赋予的。因此公司的独立性提供了公司人格否定这一制度诞生的基础; 2、公司人格否定这一制度诞生的目的是用来填补公司独立人格的漏洞,是用于对抗由于公司股东可能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弊端,而公司人格独立以及有限责任这两项制度正是基于公司的独立性而产生的;
3、公司人格否定是对于破坏公司独立性的行为的制衡,是对于公司独立性的一种保护制度。由于公司的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等特征,公司股东可能存在滥用公司权利,损害公司独立性,侵占公司财产,混淆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界限,以此谋求个人利益,并通过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等特征规避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公司人格否定正是对于这一漏洞的补充,当股东实行上述行为损害公司独立性及债权人利益时,可以通过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予以制衡,从而保护公司独立性及债权人的利益;
4、公司人格否定是在有限责任之特权与公司独立之代价的对抗中所产生的;
5、判断公司人格否定是否适用的原理之一就是公司的独立性是否遭到破坏。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
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
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偶然;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主要是针对在某些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上的,因为公司作为企业的法人,企业法人可以使用公司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对外的债务承担所有的责任,基于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公司法当中专门的制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信很多人第一次听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这个词汇的时候都会觉得特别的陌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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