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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在哪里举报,按照哪些程序处理

2020-05-19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举报建筑工程质量的方式是:如果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向物业公司,由其维修或通知施工单位维修;如果是在建工程的,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举报,无法解决的再向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局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程序是什么

处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程序是:首先由监理工程师判断其严重程度,可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质量问题并签发监理通知;然后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并回复监理工程师审核;再批复承包单位处理,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后可重新进行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管理中如何举报个人

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1、通过信函的形式检举揭发,也可以匿名举报,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2、可以向建设部投诉拨打质量投诉电话;3、采取来访的方式举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不到位应去哪里投诉处理?

工程质量不合格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投诉。被侵权人的自身权益受损的,对侵权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工程质量评定的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的评定程序: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乙方把工程转包给我,但是我没给乙方签合同,现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甲方起诉了乙方和我,这个程序对吗?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首先当事人应当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努力达成和解;无法达成合意的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解决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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