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及特点: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附条件地出让给公民或法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主要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可以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地者的资源分配关系,不适用一般民事合同原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十二、十三条。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法人;出让是指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
2、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什么特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为:
1、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特定,只能是国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
3、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4、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地者之间的一种资源分配关系,不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和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让:解析两者的区别及影响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让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给社会主体,使其成为土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身份和权利义务上。转让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产生影响,而出让则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因此,了解两者的区别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后者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给社会主体,使其成为土地使用权人。了解这两者的区别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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