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谁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应持有的证件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临时入境和居留证件;
(3)经外交部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用(领)博物馆认证或驻华使(领)博物馆认证的本人没有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博物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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