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上述项目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1、适用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应先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3、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亦按此计算
四、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参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相应标准)
五、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计算期限可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5、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暂无具体规定,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确定。
六、伤残补助金
一级:g×24;
二级:g×22;
三级:g×20;
四级:g×18;
五级:g×16;
六级:g×14;
七级:g×12;
八级:g×10;
九级:g×8;
十级:g×6
1、g指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伤残津贴
1、一级:g×90%;二级:g×85%;三级:g×80%;四级:g×75%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五级:g×70%;六级:g×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